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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问题解答手册(三)

时间: 2024-03-11 20:18:17 作者: 常见问题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相互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对方机关移送。案件系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该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系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有管辖权限的机关负责移送。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出具正式函件,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涉案人员存在可能逃匿、毁灭证据、串供等紧急状况的,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采取适当形式快速移送,事后再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检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对问题线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单位。

  98政法机关怎么样处理涉及辖区以外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

  涉及辖区以外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政法机关应向同级纪委监委移送,由同级纪委监委转送有管特权的异地纪委监委。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对相互移送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重点查处。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复杂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纪委监委与政法机关应同步立案、同步查办,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拍蝇”的协同性、整体性。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因泄露问题线索及查办情况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纪律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全国、自治区、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市扫黑办)交办以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或提出的重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侦办,确认为重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的;

  市扫黑办从上级交办,旗县市区报送或其它渠道获得的重大黑恶势力案件后,提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确需挂牌督办的,由领导小组下发挂牌督办通知,实行挂牌督办。

  旗县市区扫黑办或政法部门收到市扫黑办挂牌督办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案件承办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督办通知书发出3天后,市扫黑办经办人员向承办单位查询一次,落实办理人员和有关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扫黑办加强跟踪督办,对案件进展情况或结案后逾期未报的,及时督促办理,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旗县市区扫黑办或市政法部门应每月底前向市扫黑办书面反馈一次市挂牌督办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为止,结案时应总结反馈一次。

  旗县市区扫黑办和市政法部门要及时确定挂牌督办案件的承办单位,经常督促指导,加强部门协调,给予重点保障,加快查办进度,落实月报告制度,按时向市扫黑办书面报告案件查办情况。

  建立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参加的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在保证检察、审判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及时解决工作中的认识分歧,特别是对涉黑案件定性出现分歧的,依法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逐步加强执法监督。

  会商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指定副组长)主持,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1、中央督导组、上级党委政府、扫黑领导小组和政法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涉黑涉恶案件;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启动涉黑涉恶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扫黑办或政法部门作为提请单位,向政法委提交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的书面报告,写明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情况、争议焦点、提请会商的问题和倾向性意见等内容,加盖提请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政法委启动会商机制。

  2、政法委收到提请会商报告后,及时审查决定,并通知提请单位。同意启动会商机制的,政法委及时组织召开政法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会议、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政法委员会会议等进行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政法部门、扫黑办派人参加。

  3、经会商取得共识的案件,有关部门应迅速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并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会商意见或拖延不办。政法委可将会商意见以会议纪要或者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等于党内文件,政法部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予以引用,不得引入案卷正卷。

  4、会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政法委将会商情况、各政法部门主要意见分歧和会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政法委。

  5、经过会商的黑恶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政法委书面报告会商意见落实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因出现新的情形,致使会商意见不妥或不能执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政法委说明情况。要重新会商研究的,按程序重新提请政法委再次启动会商机制。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政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不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权;

  2、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原则和方向,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3、会商过程中,政法委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需要对个别涉及社会稳定的特殊黑恶案件提出定性和实体处理意见的,应当报请政法委审核;

  全面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畅通信息数据沟通共享渠道,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安排、进展、动态情况;

  公安机关建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台账,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分析研判,定期将涉黑涉恶线索办理情况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扫黑办。市公安局负责汇总全通辽市数据,每月底前将摸排线索数、有效线索数和移送线索数及线索办理情况报送市扫黑办。

  各旗县市区扫黑办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台账,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扫黑办。各旗县市区公安局基层单位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将打击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或治安案件情况按月统计,报市公安局汇总后,每月底前报送市扫黑办。

  117纪委监委报送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台帐及信息的要求?组织部报送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情况的要求?

  纪委监委建立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台账,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开展调研督导、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件情况,定期报送扫黑办。

  组织部将摸排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调整配强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建立“两委”成员负面清单和候选人联审机制、开展嘎查村(社区)“两委”成员背景审查等工作情况,每月底前报送扫黑办。

  1、专报。主要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大事顼、阶段性工作等重大问题,向扫黑办和同级党委汇报。专报不定期,一般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签发后,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名义报送。

  2、简报。由扫黑办编发后,向上级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送,印发至下级扫黑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中,对特定案件等专项斗争情况简报,严格限定发放范围。简报一般每月刊发1期,集中反映全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进展情况。

  3、通报。主要围绕同志,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同志,自治区、市委领导同志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指示、批示、讲话,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通报,抓好学习贯彻。

  各旗县市区扫黑办、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扫黑除恶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市扫黑办建立各旗县市区扫黑办、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简报报送网络,制定信息简报报送计划,提前谋划报送主题,加强对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成员单位、各旗县市区扫黑办或政法机关约稿。

  1、持续宣传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意义,深入解读专项斗争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目标;

  2、及时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要求;

  4、突出宣传各地对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某一类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综合情况;

  5、大力宣传政法机关与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密切配合,深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保护伞”、惩治涉黑涉恶犯罪背后腐败问题、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工作成效;

  6、报道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警示社会,教育群众;

  7、广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力支持和热情参加,宣传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的可喜变化。

  1、用好主要媒体。在本地区重要新闻栏目、版面每月刊发(播)1-2篇重点报道;选择重要时段发布扫黑除恶相关公告、通告和方便群众举报的信息,重要工作节点加大发布频次。

  2、用活网络新媒体。在本地区公众号开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栏,及时反映本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

  督查工作可分为上级督查和同级督查;督查方式可采取电话督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明察暗访、会议督查、媒体监督等方式进行。

  督查工作应贯穿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过程。以重点督查为主,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也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随机开展督查工作。

  1、各成员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自治区、市委政府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情况,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履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责任情况;

  3、聚焦党中央提出的“十二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自治区延伸细化明确的“五类打击重点”,突出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情况,实施精准打击,促使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4、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背后“保护伞”情况;

  5、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情况;

  6、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较为强大工作合力情况;

  7、线索排查、问题线索移送反馈、案件挂牌督办、案件会商、信息报送、领导责任落实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督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被督查的地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限期整改;被督查的地区、单位应对督查反馈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方案,及时整改,整改情况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整改问题不及时、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地区、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明确一名班子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及变动事宜,要及时向市扫黑办报告。

  1、全面准确地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扫黑办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2、当好本单位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参谋助手,及时提出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建议,完成扫黑办布置的工作任务;

  3、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组织并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制度;

  4、积极参加扫黑办组织的有关专项斗争的重大调研,总结推广本单位、本系统开展专项斗争的工作经验;

  推动法院及时审结涉黑涉恶案件,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适用拘役以及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经济基础;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组织开展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前起诉工作,严格督促确保办案时效;对重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组织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委监委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组织摸排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搜集、研判、查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报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积极运用治安、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打击处理;组织公安机关与纪委监委快速移送反馈案件线索;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

  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律师辩护代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组织指导律师依法代理、辩护涉黑涉恶案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发动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推动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工作,推动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防止其漏管失控,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利用。

  市委书记、市长,旗县(市区)委书记、旗县(市区)长是本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自治区、通辽市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各项任务,研究部署本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指导,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党委会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专题汇报,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中重大问题;主持召开本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会议,对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本旗县市区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制度机制,推动本地区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措施;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听取专题汇报,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经费保障、技术装备和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定期听取本旗县市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织研究本地区涉黑涉恶案件,对案件定性出现分歧的提请政法委员会议会商;督查调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38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未能正确履行扫黑除恶职责,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1、不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排查中未曾发现涉黑涉恶问题和线索,被上级机关巡视或督查检查中发现查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本地区、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3、本地区、本单位发生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以及由此引发了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问题和线索,没有有效查办导致问题突显或反弹的;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问题)线索台账》由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扫黑办填写,及时来更新数据,每月底前报市扫黑办。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侦查、公诉、判决阶段数据统计表》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汇总全市数据,每月底前报市扫黑办。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况统计表》,由市公安局填写,每周五前报市扫黑办。

  5、《纪检监察机关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台账》,由通辽市纪委监委填写,每月底前报市扫黑办。

  6、《全通辽市整顿基层软弱涣散党组织台账》,由通辽市委组织部填写,每月底前报市扫黑办。

  7、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要求,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台账,本单位存档,每月底前汇总全通辽市工作情况,要书面向市扫黑办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有关数据。

  8、各旗县市区扫黑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台账,要书面于每月底前向市扫黑办报告线索处置情况及有关数据。

  9各旗县市区扫黑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周向市扫黑办报送一条简报信息,可附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市扫黑办根据报送内容,选择刊发工作简报或专报。

  1、各旗县市区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由专人负责,根据相关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填报,确保各旗县市区各部门数据准确一致,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负责人要审核把关,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涉密内容由报送单位派专人送达,其他内容通过传线、市扫黑办将对信息数据管理和报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重视,管理不规范或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造成不好影响的,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此手册中的问题解答,若有变动,以最后更新为准。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扫黑办将汇总问题,陆续进行解答,如问题解答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以法律和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