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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3-02 18:32:45 作者: 新闻资讯

  3月1日,《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39条,包括管理体制、工程建设、工程运行、工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科学调度水资源,优先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加强汛期安全值守和巡查,发现险情或者险情征兆时,应当依规定立即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采取抢险措施。水利工程泄洪、放水前或者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依规定在受影响地区进行安全预警。

  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被确定为病险类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制定除险整治方案,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应当降低等级、限制使用、报废、拆除重建的水利工程,由其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者未依规定组织实施除险整治方案,或者应当报废的水利工程未依规定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实施,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了水利工程安全运作、充分的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对于水利支撑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意义重大。湖北全省水利系统将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进条例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