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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操作规程》的告诉

时间: 2023-10-03 17:23:36 |   作者: 电动前移堆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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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废止。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交税申报比对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告诉》(税总发〔2017〕124号)。

  为进一步进步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作业水平,优化交税服务,阻塞征管缝隙,总局决议,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履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交纳方法没有一致,《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作业按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一)已施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区域,应严厉依照《规程》要求做“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没有施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区域,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交纳的盯梢处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起应活跃创造条件,抓住推广“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法,赶快完成“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处理规则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正: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抵扣清单》中止报送。

  (二)因为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归入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因而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交税申报表附列材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中止履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训练和对外宣传作业,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保证《规程》顺畅施行,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履行状况上报总局(流转税处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