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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广盛搬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时间: 2023-11-21 01:05:45 |   作者: 电动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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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548号),涉及天津市广盛搬运机械有限公司。

  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处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看其官方网站(网址:),在网站内关于我们选项中有“资质荣誉”一栏(网址:),在该网页内有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图片,该图片显示: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电子称式电动油桶卸料车,发明人王希影,专利号:ZL 2011 20542158.3,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以上描述的专利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当事人涉嫌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网站上宣传专利。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3年8月2日,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2日备案官方网站,同时上传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电子称式电动油桶卸料车的专利证书(专利号:ZL 2011 20542158.3)。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以上描述的专利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当事人在以上描述的专利终止后继续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网站上宣传专利的构成要件。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希影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7月25日现场笔录、网页截图;3.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图;4.对当事人总经理王希影的询问笔录;5.2023年8月21日现场笔录和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54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别的资料,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