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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电梯新规6月1日实施你关心的问题总局这样回复!

时间: 2024-02-16 17:39:03 |   作者: 电动搬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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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专家您好!请问对于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其生产许可及其他生产相关监督检查由哪个部门实施?

  总局回复: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由环保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建议您向他们咨询相关政策。

  问:总局,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个企业使用超期未定检的特定种类设备,我们执法人员在处罚选择上有分歧,第一种意见是:直接用84条,责令不再使用特定种类设备,同时处3-30万的罚款,因为这是一个完整的法条;第二种意见是:只是停用特定种类设备,可以不再罚款,理由是84条里面“责令不再使用特定种类设备”和“处3-30万罚款”是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的。请总局给出指导意见,很谢谢!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时,应当是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实施,不能只执行其中一项处罚措施。这是对84的理解解释,现有以下疑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按照你们的解释是“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同时处3-30万的罚款”该条是同时实施。那么可不可以理解“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该条也是同时实施,即“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也应该是同时具备,如果可以分开那么实施,那么你们的解释是不是有瑕疵?请给予解释。

  总局回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中,“使用”是谓语,“特种设备”是宾语,“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是三个定语,定语之间以“或者”相连表示并列、选择,因此使用单位存在其中任意一种行为即构成违法。

  你好总局领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设备台数多少有关吗?比如一家使用单位有使用1台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另一家使用单位有使用15台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就按最轻的处罚来说3-30万,是不是都只处罚3万,不按设备多少来定性?

  总局回复: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总局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公告)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请问该条第一小条内容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该特种设备对于电梯是指电梯的定期检验不合格还是新装电梯初次检验不合格而给与处罚?那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第(五)小条: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请问这两种处罚分别是什么情形下的处罚?

  总局回复:所述规定中“检验不合格”包括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验不合格。《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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