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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总局第1条公众留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

时间: 2023-11-27 12:25:11 |   作者: 电动搬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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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新公布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四)特定种类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针对此款,具备使用功能的情况是否包括正在维修时的特定种类设备,如果正在修理的特定种类设备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是否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此条款中的“等特定区域”,是否仅指提到的“三区”,还是包含以外的区域?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最新公布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四)款,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确定该设备是不是具备使用功能。第(六)条款中的“等特定区域”,请参考《场(厂)车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