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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101问答手册》第一期:婚姻家事常见法律问题

时间: 2024-03-11 20:18:50 作者: 常见问题

  《婚姻家事101问答手册》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编撰,目的是普及法律常识,解答基础问题,以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为依据,仅供参考,不构成对阅读者做出法律行为的指引,是非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事务需要咨询,为充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携带有关的资料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详谈,我们将根据您的陈述和有关的资料为您提供权威、详细的法律建议。

  该问答手册分为5个篇章,分别是:结婚、离婚、抚养、继承、收养。本期笔者将为读者分享结婚篇常见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以上述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受胁迫(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而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婚前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一同签字确认,详细的细节内容需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对婚前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并依据约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能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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