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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4月20日)

时间: 2024-01-02 08:46:38 作者: 常见问题

  建筑实施工程单位使用的活动板房,有效期应该在一年以上,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支付清理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会计分录中就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说明:如果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适用的是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则上述分录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修改为“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问题3:去年公司买的十万块的车,计提了几个月,折旧了,现在能不能剩余价值一次性折旧?

  去年(2021年)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能够轻松的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1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束时间是2022年5月31日,如果已经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还可以结束时间前进行更正申报。

  如果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放弃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也就不能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只能依法按照分期折旧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会计核算计提了几个月的折旧是不影响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享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购买方来说,用承兑汇票支付也是一种融资行为。现在供应方要求在使用承兑汇票时需要额外支付利息,实际上就是购买方使用承兑汇票融资需要支付的融资代价,因此对于支付的利息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需取得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才可当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依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是不是根据上述规定,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支出就不需要发票就能税前扣除呢?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点规定对“零星”做出解释,到底是每月一次算“零星”,还是每年、每天或某周一次算“零星”?

  通常理解“零星”交易,不应该是连续的,而是偶发性的,比如企业下水道需要找人通一通、门锁坏了需要找人修理,这种业务肯定不会经常发生,发生的交易就是零星的,只要金额在500元以下就可以不需要发票。但是,如果聘请了一个临时工,企业又不想做工资处理,每月2000元报酬分成4个500元处理,由于这个业务是连续的,即便是分成了500元,也应认定为不符合“小额零星”。

  稿酬所得在每月预扣预缴计算时,当收入低于4000元时是先扣减800元,然后再计算应扣缴的税金。由于每月稿酬收入低于800元,所以每月就不需要扣缴税金了,但是支付稿酬的单位一定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四项所得组成之一。因此,在个税年度汇算时,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在一起重新计算全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稿酬所得加上后,会导致全年的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假如扣除项和另外的收入没有变化的情形下,重新计算的全年应交税金额会大于已经实际预缴税额,会产生一个补税的金额。不过如果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全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元或补税金额低于400元,可以豁免。

  想求教个问题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时,个税年度申报表中的“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怎么填?

  如果2019年,满183天了,没离镜,但是2020年,她离镜一次超过30天了,那年份是填“0”还是“2”,还是怎么填?

  年度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里面的“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中有一个“已在中国境内居住年数”,按填表说明,是填写2019年后连续居住的年份,不含2021年。但是不确定如果不满183天,或者离镜超过30天的年份要不要计算在内去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公告)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一点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

  34号公告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因此,该人虽然在2019年度构成了无住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20年度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要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因为介绍业务马上就成功了,现在要签一个居间合同,那么这个居间费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在拿了居间费之后再去自行缴纳?

  居间服务,也就是经纪代理服务。如果是个人提供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了发票的,税务局在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会在备注栏注明要求支付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在凭发票收取居间费报酬时,支付方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由个人收取款项后去自行缴纳。

  如果个人注册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以这些注册主体开具居间服务发票的,取得的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就属于“经营所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规定,对于“经营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