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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日)

时间: 2023-09-18 03:23:14 作者: 常见问题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此,单位将房屋租给员工,无论是不是收款,都是属于“非经营活动”,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除租房外,单位给员工提供免费餐、无息借款等,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可以在税务局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经过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就能够轻松的享受月收入低于15万元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对于临时税务登记,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并不一致,甚至在部分地区税务局人家根本就不办理。因此,建议直接电线咨询当地实际执行政策,或者直接到税务大厅咨询。

  问题4:工资个人所得税为啥这么多,年度汇算需要补缴5千多?发工资时不是已经代扣了吗?

  1、多处领取工资,或者在工资以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后导致税率增高;

  3、年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到期,比如房贷到期、子女毕业等,平时还是继续扣除了,汇算就不能多扣;

  问题5:我被公司裁员一年多了,公司财务叫我去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我是报还是不报?

  去年3月份被公司变相裁员,和公司闹得不欢而散,但是时隔一年多,今年五月份,原来公司财务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叫我网上把个人所得税身报下,我想问问大家,我是申报还是不申报!我已经离职很久了了!还有义务去申报吗!

  其实,这件事情跟您原任职单位没有多大的关系。主要是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有特殊的比例要求,税务人员在催促单位,单位财务专员也就顺带帮忙催一下,您是否申报对单位是没有一点影响的。

  作为个人,建议还是下载安装一个个税APP,然后登录看看,说不定会有意外惊喜,尤其是中途离职的。

  问题6: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去年做会计分录的时候把滞纳金和税金全部做入了企业所得税,今年如何调整?

  不管是补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因补缴税金而产生的滞纳金,都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如果您的会计处理,没有对当期的会计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即没有计入缴纳当时的损益),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不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因为纳税调整的前提,就是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有差异,或者是会计与税务在收入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是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会计上计入了当时损益的,则因为都不能税前扣除,就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前述的“损益”,并不包括“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得税费用”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问题7:经批准转销固定资产盘亏净损时账务处理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这哪里错了呢?

  备注: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或因违反法律和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问题8:企业已入库的“库存商品”无法销售(报废品),会计处理,借: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贷:库存商品,会出现什么情况?

  产品已经报废的情况下,属于已经造成了损失。对于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再转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把产品报废损失转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会造成后续的产品成本虚高。

  企业的产品报废,虽然无法再销售,但是可能还有价值,比如炼钢企业的钢材生产,如果产品质量不达标的话,可以回炉再次冶炼。但是,回炉冶炼作为原材料使用,对于废品的价值就只能按照同类原材料的市场价计算,而不能直接按照产品成本价计算,因为产品报废损失已经是一种沉没成本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8、收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直接减免、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或者计入;其他应该支付款;科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我没太理解,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不就是已经计入总利润了吗?调整时怎么还要调增?这样不就收了两次企税?

  按照问题中描述,收到的政府救助应该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救助”,且属于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的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不满足不征税的政府补助,应在实际收到的当期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收付实现制)。

  因此,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只有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存在时间差异的,才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属于补偿当期或以前期间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是不需要纳税调整。

  提问中的补偿以前年度的政府补助,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后续调增,属于错上纠错,方式不可取。

  对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应该支付款”只是会计科目错误,纳税调增是正确的。